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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
1202台電抗爭 新聞稿

向無能政府追討應有權益

    12月3日,一萬多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台電員工及眷屬,向無能的政府發出怒吼,從自由廣場出發集結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強烈要求盡速解決延宕多年而未解決的問題,依法還給台電員工應有權益。
本次活動三大訴求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還我公務人員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退休、撫卹及保險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該法實施至今,台電公司具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卻被排除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空有公務員之虛名,卻無法等同一般公務員享有月退休制度,也無優渥的18%優惠存款,子女教育補助、公務員休假、旅遊補助等事項亦無法比照,明顯違反立法之公平。民國79年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文早已揭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但20年過去,相關法律仍未訂定,該等人員既無法適用公務員退休制度,亦無法適用勞工相關退休及保險規範,成為退休制度下的法律孤兒。台電工會強烈要求,應還給該等人員之公務人員權益,而非僅受公務員法令之行政及司法拘束。
 
二、廢除職位分類制度,還台電人事制度一元化
    目前台電公司人事制度係採「評價」及「分類」二元化,而該制度之法源係民國54年經濟部公佈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試行職位分類管理辦法」。在職位分類制度下,員工被嚴格劃分為職員及工員二種身份,二者在退休、保險、請假、懲戒等事項上有不同規定,薪資待遇也明顯不同,不僅嚴重影響員工權益,也徒生管理困擾妨礙事業經營運作。45年過去,不合時宜的職位分類管理辦法仍在「試行」,台電工會強烈要求,應將該辦法予以廢除,實施ㄧ元化人事制度,才有利公司經營並保障員工權益。
 
三、依法結算舊制退休金
    台電公司「評價」員工退休適用勞工退休法令,民國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開始實施,部份「評價」員工陸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原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後,其適用勞基法之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年資經勞雇雙方約定後可予以結清。台電工會依該規定,多次與台電公司進行協商,最後雙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結清保留年資,但隨後卻遭經濟部予以否決。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保留年資,既係法律許可之規範,而台電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及經理人又是經濟部所選派,在完成勞資合議的狀況下,實無否決之理由。台電工會強烈要求,應盡速依法結算舊制退休金。

報到時間:98年12月3日上午9-10時
集合地點: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       新聞聯絡人:秘書長潘興中
活動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手機:0961-17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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