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30屆第16次委員會議紀錄

   
   

 
 

日  期:中華民國97429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0

地  點:總管理處2705會議室

主  席:施主任委員朝賢  紀錄:張金

出  席:周副主任委員德澄、李玉村(公出)、吳宗曉(公出)、許萬寶、李漢申、李鴻洲、林文昌、黃憲章(公出)、沈運生、林宏遠、李芳春、洪鎮平(公出)、陳國園(公出)、楊德政、陳錫宏(公出)、劉克鴻、彭鴻心、鄒建泰、游本杰、林文宏、段堯任(公出)、楊振雄、宋貴祥、李仁彰(公出)、高周元、邱嘉成、黃賢民(公出)、黃本元、蔡增勤

列  席:吳總幹事振台、陸顧問德勝、王副處長寧強、金克誠、陳德秀、鄭孟琪

 

甲、主席報告:略

 

乙、報告事項:

  一、上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及其處理情形:

  (一)業已結案部分:

     1、建請修訂本會職工暨眷屬醫療保險及補助要點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健保不給付之自費藥品不予補助」,請刪除,提請討論公決。前次會議決議:由業務組彙總過去3年相關補助情形及數據,再提本次會議討論。前次會議決議:仍依照現有規定辦理,1年後視福利會經費情況再提出討論。

     辦理情形:已於9741日發函各福利會及各單位人資部門轉知同仁知悉。

     2、台灣電力工會擬請本會撥付代辦97年度職工傷病慰問暨死亡弔奠金,俾利辦理職工傷病慰問乙案,提請討論公決。上次會議決議:同意通過。

     辦理情形:已於9741日函復電力工會同意撥付。

     3、檢附本會96年工作報告暨收支決算表,敬請予以審查乙案,提請討論公決。前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另住宅貸款統計表金額與財務報表金額不一致部分,請查明原因,並向林委員宏遠、高委員周元及主任委員說明,經簽報主任委員同意後再報勞委會核備。

     辦理情形:已向林委員宏遠、高委員周元及主任委員說明,經簽報主任委員同意後已於97417日報勞委會核備。

     4、擬辦理本年度分區籃球及合唱團觀摩比賽,提請討論公決。前次會議決議:通過辦理。合唱觀摩比賽由總處福利會於9月底以前在北部地區辦理。另籃球比賽北區由台北西區營業處舉辦,南區由鳳山區營業處舉辦。

     辦理情形:已於本(97)年42日函籌辦單位配合辦理。

     5、研擬舉辦並補助員工子弟暑期「菁英青少年領袖培訓營」活動計畫乙案,提請討論公決。前次會議決議:同意通過,並列入年度計劃性工作,每年暑假都辦理。

     辦理情形:已由業務組辦理報名作業,並已洽請訓練所協助配合辦理。

  (二)須待追蹤部分:無

 

  二、主管機關核示事項: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47日勞福1字第0970008879號書函略以:「貴會所送第30屆第15次福利委員會議紀錄一案,本會已悉,請 查照。」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428日勞福1字第0970010957號書函略以:「貴會所送96年福利業務工作報告(內附收支決算表)一案,同意備查,請 查照。」

  三、工作報告事項:

財務會計抽查報告:本會974月份財務會計帳物抽查,由林委員宏遠、楊委員振雄、邱委員嘉成抽查零用金、存單、會計傳票等,經查核帳物相符,抽查結果如附件。

會計組報告:973月財務收支情形(如附表)。

 

丙、討論事項:

  一、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本年端午節(68日)為慰勉職工辛勞是否致贈職工年節禮品費及應景禮品以表關懷乙案,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為關懷職工辛勞,本年端午節擬依據年度工作計畫每人致贈應景禮品費1,000元,併同六月份薪給發放,另致贈應景禮品(粽子)200元。

    (二)另依據本會第29屆第10次委員會議及本會第29屆第23次會議決議,61日退休人員,及6月份當月8日前離職人員(離職人員除因死亡外,應在公司服務滿五年(含)以上),均發給年節禮品費及應景禮品(粽子)費。

    (三)本案是否同意?敬請討論。

  決議: 通過。

 

  二、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有關教育部最新實施之大學部七年一貫學制,其前三年高中學歷之職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補助標準應如何申請乙案,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高教司表示,新實施之大學部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屬於高中學歷並按高中標準收費,若前三年休學者亦僅能取得高中肄業證明;另教育部技職司表示,以往實施之五年制專科學制,前三年係屬於專科學歷,學費亦按大學標準收費。本案並於963月本會第30屆第3次會議決議:本案即依高中標準收費,仍照高中標準補助。

    (二)依據本會職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辦法現行規定,五專學制者得比照大專學生標準申請獎助學金,按現行獎助學金標準,大專獎助金為10,500元,高中獎助金為4,400元。惟有同仁反映,上述學制前3年課程、師資均比照大學,收費標準亦與大學標準相近。

    (三)本案如何之處,敬請討論。

  決議:同意七年一貫制學校按學雜費收費標準補助,即前三年收費為大學標準者即按大專標準補助10,500元,如收費為高中標準者即按高中標準補助4,400元。並自96學年第二學期開始適用。

 

  三、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為配合法令規定,結婚需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後始生效,擬修訂本會「職工結婚、生育暨眷屬死亡補助辦法」,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因應民法結婚改為登記生效制,自本(97)年523日起本會致贈職工本人結婚補助金,需俟職工結婚並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後,才能提出申請;爰為配合修訂本會「職工結婚、生育暨眷屬死亡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補助金:職工本人結婚並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者,補助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正,夫妻雙方均為本公司職工,均可分別申請結婚補助金。但離婚後與原離婚人再行結婚者不予補助。」。

    (二)本案是否同意,敬請討論。 

  決議:通過修正。

 

  四、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按相對基金補助整修霧峰變電所網球場,請派委員會勘乙案,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本案已於29屆第31次委員會議決議補助91,068元,並以95116日(95)電福發字地0292號函通知在案。

    (二)依據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職工福利委員會9741197中運福字第970403號函表示,該球場已於9744日整修完工,請本會派委員前往瞭解會勘,俾便辦理後續補助申請事宜。

    (三)本案如何之處?敬請討論公決。

  決議:請劉委員克鴻、高委員周元、邱委員嘉成配合於福利考核時一併前往瞭解。

 

  五、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輸工處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按相對基金補助整修中區施工處網球場,請派委員會勘乙案,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本案於30屆第14次委員會議決議補助39,840元,並以9735日(97)電福發字地0055號函通知在案。

    (二)依據輸工處中區施工處97416D中區字第0970400359號函表示,該網球場已於97415日整修完工,請本會派委員前往瞭解會勘,俾便辦理後續補助申請事宜。

    (三)本案如何之處?敬請討論公決。

  決議:請林委員文宏、彭委員鴻心、李委員仁彰三位會同前往瞭解。

 

  六、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擬調整本會年度預算修正乙案,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依據本會前次會議審查財務收支情形報告時,附帶決議請會計組就若干實績數不符預算數進度且差異較大之收支科目,辦理預算修正並提送下次會議討論。

    (二)檢附本(97)年度預算修正表如附件,本次擬修正之預算科目收入部份有雜項收入1項(出售台中興民街房屋),支出部分有4項(職工醫藥補助支出增加14,720仟元,職工子女教育獎助金減少10,000仟元,雜項費用增加1,000仟元,藝文活動經費增加280仟元),合計修正5項,預估全年大約增加支出600萬元,收入增加600萬元,故全年收支可由原預算編列數89,219萬餘元,調整為89,819萬餘元。

    (三)本案是否同意?敬請討論。

  決議:同意通過。

 

丁、臨時動議:

  一、提案單位:林委員文宏

  案由:建請辦理轉任福利會工作之兒童樂園輔導員福利業務研討班,以利輔導員轉任福利會後之業務作業,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

     (一)兒童樂園已逐年縮減,轉任福利社工作之輔導員,對於福利會之業務均不熟諳,故期盼辦理福利業務研討班,俾利輔導員轉任後能順利勝任福利業務工作。

     (二)因兒童樂園已逐年縮減中,故請現職之輔導員一併參加福利業務研討班,免得因人數少而無法開班。

     (三)日後於福利業務考核時,亦請能邀請1~2位輔導員參加觀摩福利業務考核工作。

  決議:請業務組規劃辦理分區福利業務講習,參加對象並擴及各單位總幹事及各項會務人員,並以一天為原則。

 

  二、提案單位:高委員周元

  案由:建議請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及輸變電工程處所屬之各工程處能自行成立福利會,俾能加強辦理職工福利事項,以維護員工福利,提請討論公決。

  說明:查各工程處均有成立電力工會之分會,如能比照成立福利分會,對職工福利業務之推動較為便利。另各工程處散佈全國各地,辦理福利活動並不容易,且總處辦理撥款等事項亦較為簡便。

  決議:由總處函請該相關福利會研商採行。

 

  三、提案單位:本會交議

  案由:兒童樂園關園後轉任福利社工作之輔導員,不宜集中在原單位工作,請儘量分散至附近單位辦理福利工作,提請討論公決。

  決議:由總處函請該相關福利會自行協調處理,以每單位僅留一位轉任福利社工作為原則。